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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行为,保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效率,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我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团体等管理和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指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和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时,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确因管理需要须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的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简称“绩效管理工作”,下同),是指该机构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合同,正式接受委托,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评估、评审、评价等技术性服务工作。
第五条 考核原则。第三方机构的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组织。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财政局绩效业务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审计局、委托方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市财政局绩效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具体组织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方式
考核主要分日常单次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两种方式。
日常单次考核:主要针对单项绩效评价工作质量。采取检查绩效评价报告、查阅佐证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对照《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表》(附件2)打分评定。
年度综合考核:主要针对第三方机构运营发展相关指数,对照《第三方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表》(附件3)打分评定。
第八条 考核时间
日常单次考核时间:单次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对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原则上绩效报告定稿后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考核。
年度综合考核时间:由第三方机构自行填《第三方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表》,每年12月31日前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送至市财政局,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参与绩效考评工作。
第九条 考核内容
日常单次考核内容:依据单次绩效评价工作情况,重点从第三方机构组织管理方面、参与人员工作质量方面、执行纪律方面入手,对参与评价的人员专业结构,评价程序,报告质量、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并设置得分项目。
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依据第三方机构运营发展情况,从内部管理维度、学习与创新维度、客户维度、社会责任维度、纪律维度等五方面入手,重点了解第三机构专业人员构成,公司管理能力、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市财政局绩效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牵头组织考核组各成员单位做好日常单次考核,并按规定记录与汇总;市财政局绩效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实施年度综合考核,结合日常单次考核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二)单次考核结果根据百分制计算取算术平均分后按80%比例纳入最终考核得分;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根据百分制计算后按20%比例纳入最终考核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