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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依法治市要求,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市属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或日常管理职责的市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市属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依法治市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的原则,充分发挥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重要作用,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市属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市属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八条市属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企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市属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办法;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应当设立合规委员会,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市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担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企业加强合规管理。

第十三条市属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各层级企业、贯穿各业务领域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牵头的合规管理工作机制,要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业务部门和基层一线承担主体责任、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强化监督的合规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由本部门拟定或发起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六)组织或配合开展本部门的合规培训和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十五条市属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全面参与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经验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

合规管理员应向合规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法务部门作为合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五)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加强合规宣传,培育合规文化,组织编印合规手册指导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市属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十七条市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章  合规管理重点

第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自身实际,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九条市属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公司治理。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制度文件的合规审查,提升决策有效性,保障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等依据法律法规正确履职,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效融合。

(二)合同管理。树立审慎签约、诚信履约的合规文化,加强对合同签订内容合法性、程序正确性等方面的合规审查。落实合同承办、印章、授权部门主体合规责任,建立健全合同执行评价制度。

(三)市场交易。严格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办法,完善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规范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以及关联交易、资产租赁、招投标等活动。

(四)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市属企业投资监管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工作体系,防止违规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责任追究。

(五)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市属企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大额资金支付管理,规范资金借贷、担保等行为,切实维护资金安全。

(六)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合规管理工作体系,强化对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建设资金等环节全过程合规管控,规范履行施工、监理、设计合同,保障建设项目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顺利实施。

(七)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覆盖全体人员、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八)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合法合规用工。

(九)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十)反垄断。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全面、有效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重点防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情形。

(十一)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开展合规调查,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市属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相关重点领域合规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二十条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规论证把关,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运营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情况明确界定重要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力度,使重要风险岗位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业务涉及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追责。

(三)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包括合规管理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针对重点领域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办法或者专项指南。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市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市属企业发生前述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方式,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违规举报机制,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

市属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合规激励机制,对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作出重要成绩、有效防范重大合规风险或对挽回重大损失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管理流程,强化过程管控,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控和风险分析,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

第三十一条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重点子企业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国资委把合规管理工作作为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评价。

市属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企业的考核评价。

第五章  合规文化

第三十三条市属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第三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当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市政府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市政府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所属企业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行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合规管理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推动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属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