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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预算绩效评价对财政高质量发展的服务作用,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近日,酒泉市财政局制定出台《酒泉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规程》,从工作机制、对象选择、方式方法及程序、标准及工作规范、实施保障等方面,对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建立工作机制。市财政综合事务中心牵头组织、指导财政评价工作,各支出科室具体实施。财政评价采取“各预算单位+支出科室+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模式,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人员全过程跟进,深度参与评价各环节工作。
二是精选评价对象。财政评价对象包括市级政策(项目)支出(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部门整体支出、县级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等,涵盖“四本预算”。各业务科室每年年初主动推荐需纳入当年财政评价的项目,市财政综合事务中心会商预算科、监督科进行初选后提请局党组审定。
三是明确方式方法。财政评价以财政管理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成立评价小组、开展前期调研、制定指标体系、设计评价方案、收集评价相关资料、审查核实评价资料、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交换评价意见、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建立评价档案、公示公开的工作流程展开。
四是规范评价标准。财政评价标准应当以预先制订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计划标准,以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作为行业标准,以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作为历史标准,确保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有权威性、统一性。
五是强化实施保障。严格执行《酒泉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相关要求,坚持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财政评价中的独立作用。财政评价所需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下一步,酒泉市财政局将严格执行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进一步强化预算部门绩效意识,稳步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为酒泉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作出财政贡献。